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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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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篇1)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集团内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为提高集团物业资金管理水平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内全资及控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

2、规范制订依据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特点作出相关调整,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3、职责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一线公司对所属物业公司遵守国家及集团资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各一线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物业公司参考本制度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内容

4.1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1.1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4.1.1.1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其中: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并对收款员和值班收费人员的工作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确认已接受培训并清楚国家、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个人的职责。

4.1.1.2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出纳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接受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4.1.1.3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1.1.4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4.1.1.5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1.1.6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上报上级地产公司或集团总部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1.1.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1.2现金管理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4.1.2.1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1.2.2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4.1.2.3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4.1.2.4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1.2.5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4.1.2.6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因保管责任造成的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4.1.2.7出纳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含现金及其它物品),也不允许存放代业主保管的现金及物品。确需承办代业主保管现金及物品业务的,应单独使用专门的保险柜。

4.1.2.8各公司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

4.1.2.9各公司财务保险柜由出纳保管,严禁共用财务保险柜。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4.1.2.10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账。

4.1.2.11各公司、各管理处的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出纳处,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4.1.2.12收费员、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

4.1.2.13管理处必须建立统一的收费台帐并做好登记工作。

4.1.2.14各管理处必须对现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收费员每日营业终了,将款项交管理处出纳,:非工作时间收款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前两小时交出纳处。不能及时交给出纳或存入银行的现金,收费员应存入管理处指定的保险柜,严禁私自存放。管理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保险柜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1.2.15出纳员必须建立和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工作。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若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4.1.2.16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4.1.2.17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4.1.3银行存款管理

4.1.3.1各公司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4.1.3.2新开银行账户(含因业务需要开具个人存折)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户理由、账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4.1.3.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销户)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4.1.3.4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

4.1.3.5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物业代收代付费用、房屋租售等业务,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4.1.3.6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4.1.4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4.1.4.1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4.1.4.2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本公司经营绩效暨配合财务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单位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达成资金运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而言。为定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卷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三条、作业期间

(一)资料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以利汇编。

(二)会计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一式三份,呈总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

第四条、内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五条、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六条、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但因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下脚收入等。

其数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八条、资本支出

(一)土地: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构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依据工程合同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第九条、材料支出

资材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

第十条、薪资

会计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经常费用

(一)外协工缴:外协经办部门应参照外协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依据财务部资金调度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股息、红利等的支付。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异常说明

各单位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其因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汇编。

第十四条、资金调度

(一)各单位经营资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

(二)资材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于当月24日送财务部汇总呈核总经理。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呈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篇3)

一、总体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的同时,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对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做到无预算的不开支,有预算的不超支。

2.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从紧节约,区别对待,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收入管理

凡村集体承包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筹资资金、往来资金以及接受的社会各界帮扶款、捐资款、赞助款等款项必须由镇经管站开出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收缴量大的村可由镇经管站开票后交村助理会计代收。村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一事一议”专用票据,否则农户有权拒交。

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助理会计收取的现金三日内必须及时、全额解交村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用,每村备用金为元。

(二)、规范支出管理

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支大于收、财力无法承受的村不得报支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可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支款凭证》,但每张凭证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原始凭证要合法、有效,并注明用途,手续齐全,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5000元以上的大额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报支隔季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核算。发生超过500元的付款业务,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发放农民的所有款项一律打卡。具体支出标准为:

1、村干部报酬及奖金严格按照镇考核文件精神执行,由镇组织科和经管站审核发放。

2、村干部保险费按区镇文件精神执行,严禁利用职权,擅自提高标准或多头投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集体不得报支。

3、村级办公、会务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打字复印费、电脑耗材、专栏制作、横幅标语等支出。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每人每年10元,实行限额使用、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政府批准。

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的,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党员冬训等重大活动,禁止到饭店就餐,时间超过半天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列支不超过15元的费用,凭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字名单履行报批手续。

4、四属户补助费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和分散供养的)、烈属、军属等补助按区、镇标准执行。村民因遭灾或生重病,救助金额2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报镇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报镇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给予救助;一次性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且不得镇、村重复救助。

5、差旅及交通补助费

(1)除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

(2)因外出参观学习等需集体用车的,事前报镇__批准后方可另行开支。

(3)任何人都不得在村集体资金中报支车辆修理费、加油费等。

(4)村干部到泰州市外出差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并于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到镇__履行费用报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出差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6、报刊费严格执行省定标准,总额控制在元以内;报刊种类以党报党刊为主,自费及其他刊物村不得列支。超限额部分由各村党组织书记自负。

7、用工支出严格控制用工费用,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为各村总人口数。确因村务发生的用工,如村庄环境整治、“秸杆双禁”、公益事业建设等用工,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用工结算单》,工价掌握在每个工日30—40元,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报,打卡发放。超定额发生的用工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自负30%,村其他干部自负70%。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9、学习培训费村干部参加学历学习必须经镇批准,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到镇组织人事科审核,经批准后凭手续报支70%的学习费用(不含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用按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10、村级招待费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确因公用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必需开支的招待费用,按区__《关于规范村级招待费开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姜纪发〔〕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商务招待费(用于招商引资、涵养税源和上争资金等必须开支的招待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招引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万(农业项目200万)以上,且通过区考核办验收通过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计提商务招待费;

涵养税源按镇财政奖励总额的40%计提商务招待费;

上争资金按上争到账额的10%计提商务招待费。

组级一律不得列支招待费。

计提限额内的商务招待费按程序列支,超限额部分一律从村党组织书记的工资中扣除,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计划生育费育龄妇女参加妇检,村可以视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每次每人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元。特殊户发生的计生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情况特殊的经村“两委会”和监委会研究确定后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村承担。

村干部带队外出寻找计划生育违规人员,其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可由村用备用金先行垫付,待对象户回来后归户结算,无法落实的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并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村承担。

12、征兵工作费基数每村1000元,每进市站体检1人增加200元,每输出一个兵员再增加100元。超支部分村党组织书记负担30%,村主任负担25%,村民兵营长负担20%,村其他干部负担25%。

13、工程建设款项支出凡属村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决策程序,报镇批准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税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按程序审批结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谁审批,谁负责。

14、其他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镇分管农经的负责人同意后报支。

(三)、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村组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确需发生出借的,要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的程序,由村两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出借,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款项的减免。如出现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镇经管站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2、各业承包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入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两委会集体提出举债方案。

(2)、民主决策。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听取意见,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

(3)、公开公示。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于7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申报审批。将经讨论通过的方案、会议记录、申报审批表,报镇经管站审核、镇政府审批。

(5)、实施跟踪。镇经管站负责跟踪监督举债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4、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四)、规范报批程序

1、编制预算方案每年3月底前各村根据本村实际进行预算,提出当年各项收支的计划,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上报镇__审批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后实施。无预算的不予支出。

2、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3、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制度村级开支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核人(村主任)共同签字,交村监委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监委会签字盖章,再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后由财会人员审核付款记帐。

4、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各村要建立非生产性开支台账,逐笔逐项记载,并注明事由,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5、实行定期公开村级开支必须按村干部报酬、日常办公、会务、交通差旅、招待费、用工、学习考察、报刊等项目进行分类,以“日记账”形式逐项明细按月或按季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管措施

1、明确监管职责村党组织书记是抓好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对弄虚作假报支的一律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因领导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措施不够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落实监管要求一是专户核算。各村要建立支出明细账进行专户核算。当年开支指标已用完的,财会人员不得付款记账,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二是公开财务。村级各项经济收支必须按财务公开的要求,按季向村民公开,每年年初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定期检查。每季镇组织一次各村经济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查看各村收入是否按时记账,查看支出是否掌握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查看各村是否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流程。四是强化专项考核。镇将收支管理执行情况列为农经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未按收支管理预算方案执行的村、支大于收的村,将及时通报批评。

3、加强监督指导镇纪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村报支费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农经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实施;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镇驻村勤廉督导员负责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执行,由镇__和经管站负责解释。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篇4)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__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根据__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__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的.各项管理。

1.3引用标准

1)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__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2职责与权限

2.1管理要求

合理调配资金,保证公司运作需求。公司职工的薪资发放工作。同政府相关部门财政业务上的联系与沟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合法经营。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准确、及时地申报、缴纳各项税。公司同其他单位的往来业务结算。负责公司各项费用的报支工作。

2.2管理原则

1)坚持全面预算管理的原则;

2)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运作的原则;

3)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4)坚持安全、高效、统一的原则。

3管理内容与方法

对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收支进行管理。

3.1岗位设置

公司设置出纳一名,出纳是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每两年轮换一次。

3.2现金管理

3.2.1原则上公司不允许现金(即库存现金)开支,所有支付均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必须现金开支的须经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支付。

3.2.2库存现金余额原则上不能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下午四点以前缴存银行;法定节假日和月底库存现金必须清零,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银行。

3.2.3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账外保存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3.2.4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办妥收款手续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开具收据流程为:出纳收款签名开收据→记账人员签字→财务主管签字审核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撕扯下二三联,其中第二联交记账会计,第三联交缴款人→财务主管退还收据本给出纳。

3.2.5现金收入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假币收入。

3.2.6不准从现金收入坐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3.2.7每天工作结束后,出纳要对现金进行盘点,登记《现金收支及日盘点记录表》,做到日清月结。发现账面余额与库存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2.8库存现金必须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只能存放公司现金及银行票据等,不得放入个人物品。

3.2.9出纳于每月末最后一天进行现金盘点,由财务部主任进行监盘,并留存相关盘点记录备查。财务部主任至少两个月对库存现金抽盘一次,同时留存相关盘点记录备查。

3.2.10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现金收入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截留,自行处理。

3.3银行账户管理

3.3.1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可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零时验资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3.3.2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经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并登记银行账户信息管理表。

3.3.3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3.4对于6个月以上未使用且无特定用途的银行账户应进行销户清理。撤销银行账户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撤销银行账户前,出纳应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余额,并向银行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各类票据,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4银行存款管理

3.4.1各部门经济往来的所有款项收付,原则上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4.2出纳根据审核人员转来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验收,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应立即办理收、付款手续。

3.4.3出纳办理收款后,应立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银行收讫”章,复核会计审核银行付款票据无误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之法人名章后,应立即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

3.4.4每月五日前,主管会计索取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4.5财务部主任按月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保证银行存款安全、完整,每季末向总会计师报送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3.5银行票据管理

3.5.1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收、支、领登记簿。

3.5.2业务经办人员在领取银行支票时,必须按要求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并同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3.5.3采用银行汇票结算的,办理汇票时,由出纳亲自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办妥后要进行登记,并由收票人携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及收据领取票据。

3.5.4需要办理汇兑、银行汇票结算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员要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在“费用报销单”备注栏中填写清楚。

3.5.5出纳在签发支票时,要按规定将各项目填列齐全,包括: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大小写)、用途等项目。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或逾期支票。收款单位必须同发票注明收款单位相同。

3.5.6支票作废时,需要换取支票的,将作废支票交回,由原业务经办人确认,经出纳核实后,财务部主任签字后,再签发支票。

3.5.7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统一管理,严禁商业汇票结算,违反规定一律以违纪处理。

3.6网上银行管理

3.6.1开通网银电子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的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3.6.2网银电子密钥应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出纳、复核会计、财务负责人单独妥善保存,每次付款后必须立即拔下,并对电脑系统进行清理。

3.6.3网银电子支付应遵循严格的电子审批流程,即:会计制单→复核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填写提交→主管会计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结束。

3.6.4网上银行电脑和网银电子密钥应每4个月必须更改一次密码;网银电子密钥每次移交后,应对密码进行重新设定。

3.7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3.7.1银行预留印鉴实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主任保管,法人名章由主管会计分开管理。

3.7.2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办理用印登记审批手续,经办人填写《财务部用印登记薄》交由会计人员审核,最后由财务主管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3.7.3印鉴保管人工作调动或零时请假,应办理印鉴交接手续,登记《印鉴交接登记簿》后方可离职或离开。

3.8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3.8.1主要风险

随意开立账户,坐支资金,发生资金保管安全风险,超权限对外担保、对外借出款。

3.8.2关键控制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印鉴章应由会计和财务主管分开管理。

4)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全部印章。

5)未经审批,严禁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印鉴名章。

6)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专设登记账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7)余额调节表必须由会计人员进行编制,相关联的对账单也必须由会计人员亲自索取,严禁出纳进行上述业务操作。

8)网银电子密匙个人操作密码应不定期进行更换,防止被盗,造成资金损失和信息外漏。

9)财务管理软件个人操作密码应不定期进行更换,以防财务数据外漏。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现金盘点记录表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现金收支及日盘点记录表

4、有价证券盘点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篇5)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jú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jú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22日前向产业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向jú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就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n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负责好项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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