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
在制定制度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准则和规定,以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优秀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是什么样的?下面给大家带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供大家参考。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篇1
公司全体员工:
针对最近车间出现的`随意旷工、怠工现象,公司在此作以下通报批评:
车间员工__X,于20__年__月__日起连续旷工3天,严重耽误了工作,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此,将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每天100元的处罚。
特此通报批评,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厂规厂律,加强工作责任心,忌随意旷工、怠工,后若出现此类不良现象,必将严惩不怠。
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篇2
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文平、丁国栋、杜文祥、陈梅在职期间工作积极性一惯不佳并习惯性滥用私权。对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曾多次拒不执行且当面顶撞上级领导,属严重违犯公司管理规定行为,且在20__年12月13日公司运营繁忙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致使公司的运营停滞,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为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文平、丁国栋、杜文祥、陈梅给以开除处理,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特此通告!
武威天普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月十三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篇3
一、未赋予仲裁机构和法院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
如: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__]24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天津市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一般即可依据其内部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若用人单位能在实体方面确保员工的行为构成其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则一般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尽管如此,也不排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庭审时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赋予仲裁机构和法院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
一般又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
如: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__]47号)(“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因此,在江苏省的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被明确赋予了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
根据该规定,首先,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次,通知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因此,用人单位如希望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需同时满足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求。
2、间接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
如:浙江省、广东省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法民一[20__]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__]13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在浙江省、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力,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如果希望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且劳动者无异议;从实体上,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
最后,鉴于全国各地对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否有权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规定不一致,为防止因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双方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先积极参考当地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达到合规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最大化的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篇4
致:全体员工
由: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头办和PO120__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
所犯过失:1、PO11986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2、PO120__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达三次记旷工一次,记旷工三次作开除处理。现决定处理如下:
给予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凡、裁床何锦成在十月份工资里扣除50元,所有员工罚款将会用于员工福利项目上。
x有限公司
x服装厂
行政部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案例篇5
部门员工,于__年X月X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fanwen/1602/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特此通报!
行政人事部
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