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的制度
制度的制定不是一次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制度始终符合组织的需求和发展。危险作业的制度规范是怎样的?下面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危险作业的制度,供大家参考。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1
为了确保锅炉、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产部部门人员和锅炉操作者其他人严禁入内,如因其它需要必须经过生产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内;
1·2、锅炉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3、锅炉房内严禁悬挂和堆放其他任何无关的物品;
1·4、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1·5、锅炉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1·6、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1·7、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形成记录。
1·8、锅炉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机动车辆指:来厂装运的各种运输车辆及私用汽车;
2·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速行驶,厂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或转弯处限速2公里/小时,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规则;
2·3、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4、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严禁疲劳驾驶;
2·5、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避让其它车辆和人员;
2·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3、电气设备和电工作业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3·3、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用电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3·4、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和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末结束或末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必须的安全劳保用品;
3·8、电器室要严密,除电工外,其它任何人严禁入内。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3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__《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4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存在危险因素作业的管理,直接进行操作的员工,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一、用电安全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严格执行电力部和供电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带电操作时必须有人在现象监护。
7、高空和登高作业,应先作安全检查,系好安全带,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脚垫要稳实,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牢记安全第一。
8、值班作业在四小时前不能喝酒。
9、配电室除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间的大门应配备挡鼠板并及时关锁。
二、其他涉及危险作业环节
1、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发生故障引发不安全问题。
2、实验室操作人员在进行配液等操作时,要注意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佩戴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安全。
3、车间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规程,,确保安全有序顺利生产。
4、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时,按照规定检查应该检查的环节,然后锁门离开。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5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的制度篇6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2生产管理部门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5·1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3·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3·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4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5·4·1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4·2高处作业的分类
5·4·2·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2·2一般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4·3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4·3·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5·4·3·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5·4·3·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3·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5·4·3·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4·3·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
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4·3·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4·3·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5能源介质作业
5·5·1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5·5·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5·5·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5·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5·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5·5·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6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6·1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6·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6·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6·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7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5·7·1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5·7·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7·4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5·7·5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7·6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7·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5·7·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5·7·9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8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5·8·1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8·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5·8·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5·8·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5·8·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5·8·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5·8·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5·8·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5·8·3·2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5·8·3·3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5·8·3·4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5·8·3·7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5·8·3·8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六、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安全管理员审查:
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6·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