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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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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各项业务活动及流程执行过程需要关注的风险点或注意事项。写企业会计规章制度要注意什么?这里给大家提供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下载,供大家参考。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2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处理程序,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会计法》规定确立以人民币为本公司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做到真实,完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三、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会计部门岗位设立如下:

a)财务经理

工作职责:

(1)在董事会授权及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导本公司财务部

门管理工作。

(2)聘任合格会计人员,并对其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等,划分职责范围;设立出纳岗位.应收,应付帐款岗位.成本核算,利润分析岗位.总帐会计岗位等。

(3)制订财务作业程序,相关人员工作职责,权限,内部管理制度等。

(4)同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

(5)向总经理汇报工作,作财务分析,资金预算,经营管理决策建议。

b)出纳岗位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及日记帐登记,核算,保管工作。

(2)每日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帐实核对,发现异常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

(3)负责公司支票簿,发票的购领,保管,开立工作,但不得兼顾保管公司大小印章。

(4)财务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事项。

c)应收,应付帐款岗位

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月结明细单,汇总表的制作,并登记入总帐系统。

(2)与客户,供应商对帐,结帐,确认应收,应付帐款。

(3)到期应收帐款催收,消帐工作。

(4)财务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事项。

d)成本核算,利润分析岗位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公司成品成本核算,确定核算方法和程序,核算结果定期呈报财务经理审核,并知会业务部门作报价参考。

(2)计算生产的成品利润,作出相关数据及比率分析表,供公司

领导层参考。

(3)财务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事项。

e)总帐会计岗位

工作职责:

(1)负责凭证汇总,分类整理登记明细分类帐及总分类帐.做财务报表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第三十条、由仓库管理者负责存货的质量及数量的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存货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分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以上,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实际使用金额按规定列入费用。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根据按原值单独核算,折旧采用直线法。估计残值为原值的10%。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如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局机关审核批准后处理。

第八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摊销应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5年平均摊销,若需缩短摊销期限,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摊销。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的其他递延支出,按预计的收益期平均摊销。受益期无法确定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工程成本按所承包的工程归集、结转成本。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成本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的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14%职工福利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18%住房公积金;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19%职工退休养老金;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2%工会经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2%待业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交际费在开办期间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支付,正式投产后的交际费支出额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章、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工程结算收入是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收入。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也包括在内。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当月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全部贷记当月账目中,并同时结转工程结算成本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工程结算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四十五条、利润总额减去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其余额在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后,即是可供分配利润。

第四十六条、三项基金的提取比率由董事会按国家规定确认。公司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转作

投资人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非经营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第十一章清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根据《两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在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前报送。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在执行上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有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新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39;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4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账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篇5

一、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

三、公司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均应有合法的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法正确、符合时限。

五、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七、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所收付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除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八、账簿分类为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及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九、记账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十、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

十一、公司的财产应当按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十二、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十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造变。如有改变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查,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变更,同时变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四、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预付货款(预付定金)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按原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十五、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别设置日记账,并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逐日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十六、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十七、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定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报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冲抵坏账准备。

十八、存货,是指库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等。

公司的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等。公司的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有数量、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对于各种在途材料、物品应进行明细核算,并隨时检查到货情况。

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年度决算前清理完毕。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盘亏或盘盈及毁损,除应由过失人赔偿外,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存货盘点方式,采用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

十九、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并报当地税务局备查。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参照国家邮电施工企业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特点分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讯设备、运输工具五大类。

二十、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指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为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公司筹建前期准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合同规定和合资章程有关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在开始生产后,按国家财税规定进行分摊或一次性入生产成本。

二十一、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和预提费用等。

应付款项应当按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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